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芸,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雄柏,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程某应支付赔偿款人民币(略)。20元给温某某,如果
程某于2004年6月20日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略)元给温某某(2004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略)元,2004年6月20日前支付(略)元),则温某某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偿。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54元由被上诉人温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4元由上诉人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罗凯原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