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检察机关认为起诉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现因法律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邹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邹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秀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冯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