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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女,197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长毛天亮

审判员郑某芳

审判员李长社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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