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女,197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长毛天亮
审判员郑某芳
审判员李长社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