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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51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许某,男,成年人,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女,成年人,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元,已付工程款x元,实欠7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5825元,本息合计x元,被执行人自愿当庭支付申请人工程款x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1660元。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被执行人许某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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