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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71年5月,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黄某,女,1970年11月,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16日之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帐号为(略)的帐户上的存款贰万伍仟零肆拾柒元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茶陵县支行(略)执行标的款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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