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县某。
被执行人左某,男,汉族,xx县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7月22日之前搬离承租申请执行人门店,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左某在2011年9月8日前搬离承租申请人的门店,逾期不搬离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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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