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3月16日刑满。201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永平、张冬生(二人已判刑)、马某波(另案处理)到开封县X乡盗割开封市网通公司通讯电缆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某、同案人李永平、张冬生供述;开封市网通公司报案材料;证人肖xx证言;价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