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鞍海大厦2EX室。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香杰,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香杰、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甘文萍
审判员胡曙光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