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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洋机电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0-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1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鞍海大厦2EX室。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香杰,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香杰、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甘文萍

审判员胡曙光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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