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景xx与被告夏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