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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2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2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文永、张克凡、郑某亮(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尉氏县X乡X村孙军连家盗窃山羊五只,价值2030元。

2008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文永、张克凡、郑某亮(三人均已判刑)、师新春(在逃)窜至开封县X乡X村冯振乾家盗窃山羊两只,价值1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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