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海缆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大庄十队第四排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明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鸿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东一公里国产汽配城对面。
原告郑州市海缆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鸿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海缆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1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托运价值x元的货物,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将托运货物全部丢失,后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托运单上显示的托运方是河南省鸿泰货运有限公司,而原告起诉的是郑州市鸿泰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市鸿泰货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应属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海缆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月霞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