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曾用名吉X,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6日上午,南召县X村民白××盖房子时,遭到同村村民宋××、宋××的阻拦,双方引起厮打,被告人吉某(系白××姐夫)将宋××摁倒在地,用拳头照宋××头上、身上打,将宋××左耳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宋××左耳鼓膜穿孔,系轻伤。2011年6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场纠纷已妥善处理,另外吉某亲属赔偿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宋××不再追究吉某等人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的陈述,证人宋××、王×、白××、白××、白××、李××、宋××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管制二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