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小名老萱,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9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方某与外甥柯某甲(另案处理)骑乘方某姐姐的红色踏板摩托车在南召县X镇X街(公疗拐)路口,将推车步行的城关镇居民郭××挂在电动车把上的粉红色挎包抢走,抢走50元现金及波导牌银白色翻盖手机一部。经南召县物价局认证中心认证:被抢手机和挎包总价值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郭××的陈述,证人柯某甲、王某、柯某乙证言及价格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系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具备了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又系初犯,亦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第一款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逾期不缴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