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秀,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现两人已分居生活十多年,为解除双方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准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谭某某辩称,原告坚持要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
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8月12日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秀,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某。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已出现的夫妻矛盾,夫妻矛盾加剧,夫妻感情逐渐淡薄,1992年8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2月21日,原告邹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邹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