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冰发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大天花园X号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某某,系海南师范学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大天房地产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大天花园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闫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该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某某,海南航空兵政治部军代表。
上诉人海南冰发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袁卫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文萍、代理审判员胡曙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2000年5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印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卫衡
审判员甘文萍
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梦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