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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冰发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海口大天房地产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24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冰发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大天花园X号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某某,系海南师范学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大天房地产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大天花园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闫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该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某某,海南航空兵政治部军代表。

上诉人海南冰发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袁卫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文萍、代理审判员胡曙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2000年5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印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卫衡

审判员甘文萍

代理审判员胡曙光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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