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原审第三人马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所争议的房屋系第三人马某乙所分的汤阴县供销合作社的家属房,该房虽经房改,但现在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撤销,因此,双方所争议房屋的确权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程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其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汤阴县X镇X街X号两间房屋为其与马某甲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平均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所争议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本院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该争议房屋属权属不明。此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争议房屋应由有关行政部门确权处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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