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王某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肖某乙(黑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黑某某、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某某、肖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黑某某欠其借款x元,经催要无果,现要求二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黑某某、肖某乙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黑某某于2009年7月向原告田某某借款x元,并于2010年3月21日向原告田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之后,经催要无果,原告田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此款。
本院认为:被告黑某某欠原告田某某借款x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欠款未付是致此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黑某某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田某某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某某、肖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被告黑某某、肖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