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系本案被害人),女。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李XX丈夫),男。
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x.35元。李某某不服,以一审量刑畸重、判赔金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定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王明强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方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