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方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泰兴县人,保安,住闽清县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明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