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1167-X号
原告首X妹,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村X组XXX号。
被告郴州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欧X平,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X妹与被告郴州市X村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首X妹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首毛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X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7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162元,由原告首X妹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