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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刘某某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84岁。

被告刘某某,男,34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系原告的孙某。2007年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其土地补偿款x元被被告刘某某和原告的二儿子刘某祥分别领取,被告刘某某领取土地补偿款x元,领款时言明对原告生养死葬。2009年8月份,原告身患疾病,全部由原告的二儿子刘某祥照顾。被告刘某某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x元。

经本院调查,原告孙某某并未对被告刘某某提起诉讼,也未委托任何人对被告刘某某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并非原告孙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自民

审判员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宋建华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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