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84岁。
被告刘某某,男,34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系原告的孙某。2007年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其土地补偿款x元被被告刘某某和原告的二儿子刘某祥分别领取,被告刘某某领取土地补偿款x元,领款时言明对原告生养死葬。2009年8月份,原告身患疾病,全部由原告的二儿子刘某祥照顾。被告刘某某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x元。
经本院调查,原告孙某某并未对被告刘某某提起诉讼,也未委托任何人对被告刘某某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并非原告孙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自民
审判员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宋建华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