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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被告戴某因购车向某告所属蒋家坪信用社借款x元,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1月19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仅偿还贷款利息至2010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戴某欠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定于201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文辉

审判员滕国庆

人民陪审员谭芳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汤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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