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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负责人吴某,行长。

被告周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被告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依法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负担。

审判员李世焕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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