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胡某某、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4月9日经衡南县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唐某磊由原告抚养至2009年12月,2010年起由被告抚养,鉴于被告因贩毒罪被法院判处刑期较长,现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小孩唐某磊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
被告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变更小孩唐某磊的抚养权和改变小孩的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4月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唐某磊(生于1996年3月17日)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至2009年12月,2010年起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之后被告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起原、被告婚生小孩也一直随原告生活,诉讼中,原、被告婚生小孩唐某磊也表示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本院(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对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又是父母的义务。原、被告婚生小孩唐某磊虽经本院判决自2010年起的抚养权归被告唐某某,但由于被告唐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较长的刑期,无力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且原、被告婚生小孩唐某磊已有部分民事能力,自己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愿由母亲即原告胡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本院也应尊重其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婚生小孩唐某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綦冠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