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牛某某、李某某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26-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以其长期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住所地为安阳县X乡X村,安阳县X乡X村委会也证实二上诉人在该村种有责任田。二上诉人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牛某某、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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