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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永峰)、杨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韩某峰)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韩某某,又名韩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某某称其自2004年、杨某某称其自1988年起至今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古交市,均认为本案属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未提供其住所位于山西省古交市,或在山西省古交市形成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且本案的另一被告韩某某的住所地位于林州市辖区,故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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