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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等人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X路新城大酒店内滋事,无故对该酒店人员余XX、魏XX、孙XX、王一X、王二X、王三X殴打和毁坏店内物品,经法医鉴定,余XX右手第5指第1指节骨折构成轻伤,魏XX、孙XX、王一X、王二X、王三X构成轻微伤;新城大酒店被毁坏的电脑主机、餐具等物品,经鉴定价值x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余XX、魏XX、孙XX、王一X、王三X、王二X的陈述;3、证人魏X、王四X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好、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2、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恶劣;3、被告人崔某某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赵某乙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等人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X路新城大酒店内滋事,无故对该酒店人员余XX、魏XX、孙XX、王一X、王二X、王三X殴打和毁坏店内物品,经法医鉴定,余XX右手第5指第1指节骨折构成轻伤,魏XX、孙XX、王一X、王二X、王三X构成轻微伤;新城大酒店被毁坏的电脑主机、餐具等物品,经鉴定价值x元。

另查明,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崔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魏XX、王一X、余XX、王二X、王三X等人及新城大酒店被毁坏物品等各项损失x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甲及家属赔偿前述被害人各项损失x元,赵某乙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0年1月X号12点左右,在新城大酒店参加朋友的婚宴。下午有两点左右,和赵某乙、崔某还在大厅一个桌子上喝酒。崔某和服务员发生争执,见崔某被几个人打倒在地。后其和厨师厮打,用右手搂住厨师的脖子,厨师用刀乱砍,一边砍一边咬住其右拇指。后警车过来了,把他、崔某某、赵某乙几个带到了派出所。不知道酒店里面的展示柜和大门是怎么烂的。

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0年1月6日14时许,在新城大酒店参加喜宴喝多了,走到门口时碰住凳子,凳子碰住饭店一个服务员,当时服务员没说什么,他骂服务员一句。不知为啥赵某乙、王四X和那个男服务员打起来了,还有一个男服务员要上来打架,被赵某甲、高X拉住了,他们三个打起来了。打一会,他们往外走,饭店一个女服务员拦住不让走,赵某乙把女服务员拽倒了。他走到饭店门口把玻璃门砸碎了,其他人又走进饭店和服务员打起来了,王四X、赵某甲、赵某乙和服务员都拿着板凳、酒瓶及随手能拿到的东西互相之间乱打乱砸。后民警制止了。

3、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10年1月X号中午12点左右,到新城大酒店参加朋友的婚宴。到两点左右宴席结束了,当时饭店还有他们四五个人,他和朋友正在说话准备走,看见饭店里的厨师、服务员和他们这边的人打起来。他们四五个人就过去和饭店的人打起来了。后民警过来把他们都带到了派出所了。他和崔某、赵某甲参与打架了。

4、被害人魏XX(新城大酒店老板)陈述:2010年1月X号下午1点左右,在饭店二楼办公室接到服务员电话说饭店一楼有人和店里的人打架。他到一楼大厅,看到有四个人拿着椅子、大勺子、不锈钢门把手,砸吧台里面的展示柜、桌子,展示柜里面的酒都砸烂了啦,整个大厅砸的一片狼藉,饭店大门也跺烂了。厨师当时在吧台里面站着,不知道说了一句啥话,这四个人就拿起板凳往厨师身上砸,厨师吓的躲到吧台桌子下面。他拿起电话打110报警,这时过来一个人拿着不锈钢门把照他头上砸,砸住他下巴了,当时就冒血了,后民警过来了。

5、被害人王一X(魏XX妻子)的陈述:下午两点左右酒店里的酒席基本进行完了,有人告诉说下面有人打架,她到大厅后看到新郎拿着个板凳说打,同时其他几个人有的摔啤酒瓶,有的拿啤酒瓶砸王二X,还有人打服务员孙XX,把大厅里的板凳都给砸毁了。他拉着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往大厅外面推,这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对着外面车上的人说你们都没种,都下来打,别怕。这时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就往冲到大厅。一名男子拽着她头发就照背上和前胸打和大腿跺,她捂着头往外跑,同时听到砰一声大门西侧玻璃门被跺碎了,回头发现魏XX下巴流血了。这时余XX过来看到打架问怎么回事,有个人拿马勺照他头上就是一下。其儿子魏X来了,他们几个又打魏X。她看到王二X在地下躺着,找人送医院,回头一看老余在地下被几个人跺着,拿着板凳腿砸,这时110的人过来了。

6、被害人余XX、王二X陈述及证人王三X、魏X证言证实情况同被害人魏XX、王一X陈述情况吻合。

9、证人王四X证言:2010年1月6日中午,他去商丘市睢阳区X路新城大酒店参加其外甥的婚礼,快两点的时候人基本都吃完饭走了,听到有人吵闹起来,看到参加喜宴的三四个人和饭店的人打起来了,其赶快劝不让打。他把参加喜宴的人往外撵,这时其头上猛一疼,一个男子在他后面手里掂着刀,当时头蒙了,剩下的记不起来了。

10、证人高X证言:今天中午14时左右,在喜宴将结束时,崔某喝多了,其和其哥架着崔某某走到酒店汤锅时,崔某碰住凳子,凳子碰住看锅的厨师了,当时那个厨师也没说话。崔某骂了那个厨师两句,厨师也没还。其去吧台结帐,刚到吧台,赵某甲、赵某乙、王四X就在汤锅那儿和厨师打起来了。这时,酒店的厨师、服务员往外出。其见有个厨师拿个刀要上去打架,他把刀夺下来。其他人不打了,他和女老板说话。这时,魏X过来了,赵某甲、赵某乙、王四X又和饭店的服务员、魏X打起来了。后民警就到了,把赵某甲、赵某乙、崔某带走了。魏X父亲脸上有血,饭店的玻璃门被砸碎了,饭店内的板凳被砸毁了,不知道谁砸的。

12、证人孙XX、窦XX、王五X、刘X、闫XX等证言均证实了2010年1月6日新城大酒店发生打架的情况,其证言证实情况同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

13、证人武XX证言:在2010年10月6日下午两点左右,看到一个饭店门口有人打架,刚走到饭店门口,一个个子比其低点的年轻人直接跑到其跟前,抓住肩膀照其身上打了几拳头,然后他看看他的脸就把他松开了,他又看一会就走了。

14、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份,证明:魏XX、孙XX、王一X、王二X、王四X、赵某甲、王三X构成轻微伤,余XX右手第5指第1指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15、价格鉴定结论书,估价结论:新城大酒店被毁坏物品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

16、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明:崔XX(崔某某之父)、赵某甲各包赔王一X等人经济损失x元,赵某乙家属包赔王一X等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王一X、魏XX、余XX、王二X、王三X等人不再要求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17、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崔某某辩护人辩护:1、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2、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恶劣。经查,被告人等在被害人方大酒店参加婚宴,酒后崔某某等人无故滋事,引起厮打,厮打后被告人欲行离去,被害人一方阻拦亦无不当。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故滋事,后又厮打及参与打砸物品,造成被害人一人轻伤及被毁坏物品价值x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故辩护人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崔某某、赵某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

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卢文彬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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