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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追赶殴打自己的同村村民时,误认为正在执行公务的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民警吴XX、李XX是对方同伙,将二人乘坐的面包车后玻璃砸烂,在民警亮明身份后仍与纠缠,将吴XX打致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李XX、方XX、袁XX、赵XX、江X、侯XX、李X、张XX、徐XX的证言;鉴定结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够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文彬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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