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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屈家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侯某某所有的“十通”牌车牌号为豫x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侯某某所有的“十通”牌车牌号为豫x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靳小平

审判员牟庆丰

审判员张静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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