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女,13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40岁。
被告:郭某乙,男,47岁。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进行审理。原告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2000年8月,原告父母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现生活费用日增,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0年5月起至原告成年止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郭某乙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被告郭某乙于1995年登记结婚,其女郭某甲于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8月,原告郭某甲的父母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郭某乙不支付抚养费,现生活费用日增,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0年5月起至原告成年止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原告郭某甲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乙自2010年5月起至原告成年止每月向原告郭某甲支付抚养费300元。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郭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金立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