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11月15日,原告何某以与被告杨某自行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何某以与被告杨某愿自行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200,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王治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戴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