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刘亚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个体。
被告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亚芳诉被告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8年3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给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沙某某于200九年12月31日前偿付原告刘亚芳贷款本金2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时间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