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某。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及文化程度等差异,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打原告,尤其2010年2月,被告将原告、原告父某及原告妹某三人打伤。被告的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也连累了娘家人。原告决定结束痛苦的婚姻,故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没有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1年1月15日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2月1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张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5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及原告父某、妹某等人与被告发生打斗,被告将原告及原告父某、原告妹某打伤。被告因此赔偿90000元并受到了刑事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张某由被告张某抚养,由原告谢某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给被告张某,此款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
三、原告谢某有探望小孩张某的权利,被告张某有予以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嫁妆及共同财产的分割;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