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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唐某

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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