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唐某
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