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乙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X号

原告李某乙。

被告石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石某离婚;

二、被告石某自愿付给原告李某乙人民币50000元,当庭给付30000元,余下20000元在2014年4月10日前付清;

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