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X号
原告李某乙。
被告石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石某离婚;
二、被告石某自愿付给原告李某乙人民币50000元,当庭给付30000元,余下20000元在2014年4月10日前付清;
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