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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44岁。

被执行人谢某,男,29岁。

申请人金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800元,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60元,共计313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全部履行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日前予以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据此,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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