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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3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2年3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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