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
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胡某尧随父亲胡某生活,由胡某负责其生活、学习等费用;原告高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胡某应予以协助;
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坐落于宁乡X村X组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要求;
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一万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原告所负担的5000元限在2012年4月30日前付给被告胡某,由被告负责偿还债务;
五、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其他各自经手的债务、债权由各自负责。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