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阮某诉被告陈某、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阮某。

被告陈某。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原告阮某诉被告陈某、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