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川矿务局三里洞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X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该公司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沈X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铜川矿务局三里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沈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人三里洞矿房屋一间,支付房租费4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X华已于3月21日腾出房屋,且申请人将房租费4200元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