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某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大女儿陈某美的抚养权归被告刘某,小女儿陈某涵的抚养权归原告陈某。原告陈某一次性支付大女儿陈某美的抚养费30000元(此款已当庭给付),原告陈某自愿不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小女儿陈某涵的抚养费;
三、原告陈某享有对女儿陈某美的探望权,被告刘某应予协助;被告刘某享有对女儿陈某涵的探望权,原告陈某应予以协助;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原告陈某可将大女儿陈某美接回居住,被告刘某应予协助,被告刘某亦可将小女儿陈某涵接回居住,原告陈某应予以协助;
四、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