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贺某珂随被告贺某一起生活,由被告贺某负担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