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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喻某

原告贺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要求离婚。

被告喻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喻某于200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0月10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前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和。

另查明,被告喻某无嫁妆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喻某离婚;

二、原告贺某当庭给付被告喻某生活帮助费18000元;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贺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芷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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