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惠众星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原江苏惠客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市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惠众星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核对,徐州市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徐州惠众星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享有人民币x.6元的债权;
二、协议生效后四日内(2010年6月5日前),徐州惠众星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应向徐州市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徐州市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兴
审判员冯昭玖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O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