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