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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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