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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农某,

住湖南省攸县X组刘家铺X号。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攸

县X镇胜利社区X巷X号。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攸县X镇胜利社区X巷X号。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6月6日,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某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双方酿成纠纷,故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被告张某、吴某辩称: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没有异议,我们同意偿还此款,现在确实资金紧张,请求法院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某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吴某币肆万陆仟元整,月息1.5%,时间为壹年,借款人:张某”,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双方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吴某在2011年3月2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的借款本金x元和利息x元,共计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被告张某、

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郭艳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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