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
被告贺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9月15日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贺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贺某红,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贺某辩称,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贺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5年9月15日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贺某,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贺某红,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前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