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勒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某子
二Ο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