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告喻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蒋芷华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