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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9日受理原告喻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喻某于2011年4月27日以原告尚需收集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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