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9日受理原告喻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喻某于2011年4月27日以原告尚需收集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